本條例第九條所稱關係人,係指動物繫留場地之管領人、飼養管理人、受託人或運輸中之車長、船長、機長、職務代理人及其他實際管領之人。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所指的關係人,包括動物繫留場地的管領人、飼養管理人、受託人,以及正在運輸中的車長、船長、機長、職務代理人等實際掌控動物的人員。 參考資料: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9條第1項 示例: 例如,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9條第1項所指的動物繫留場地的管領人,即為本條例第4條所指的關係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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