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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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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動物生體檢查之各種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動物生體檢查的各種檢驗方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根據本文提到的裁判書,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獸醫師或獸醫佐在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病、疑患或可能感染甲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根據這個範例,可以解釋動物生體檢查所使用的各種檢驗方法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以確保檢驗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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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動物生體檢查之各種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