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動物生體檢查之各種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動物生體檢查的各種檢驗方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根據本文提到的裁判書,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獸醫師或獸醫佐在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病、疑患或可能感染甲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根據這個範例,可以解釋動物生體檢查所使用的各種檢驗方法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以確保檢驗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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