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乾粉注射劑及乾粉懸浮液之檢驗標準如下: 一、乾粉注射劑及乾粉懸浮液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重量差異試驗:取檢品十個,求其平均重量,應至少有八個檢品內容重量差異率不得超過下列各目所定數值,且超過之檢品不得超過該數值之二倍: (一)標示重量未滿十五毫克者,重量差異率為十五%。 (二)標示重量為十五毫克以上未滿一百二十毫克者,重量差異率為十%。 (三)標示重量為一百二十毫克以上未滿三百毫克者,重量差異率為七.五%。 (四)標示重量為三百毫克以上者,重量差異率為七%。 三、無菌試驗:本劑以所附之溶液溶解後,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四、細菌內毒素試驗:本劑以所附之溶液溶解後,應符合該製劑細菌內毒素試驗之規定,其標準應以中華藥典、美國藥典、歐洲藥典、英國藥典或日本藥典為依據。 五、含濕度試驗:應低於各該劑所規定之濕度。 六、澄明度試驗:乾粉注射劑不得有渾濁或不溶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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