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注射液及滅菌懸浮液之檢驗標準如下: 一、注射液及滅菌懸浮液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酸鹼度檢查:應符合各該製劑之規定。 三、容器內充填量:應符合中華藥典所定標準。 四、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五、細菌內毒素試驗:應符合該製劑細菌內毒素試驗之規定,其標準應以中華藥典、美國藥典、歐洲藥典、英國藥典或日本藥典為依據。 六、澄明度試驗:注射液不得有渾濁或不溶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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