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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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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驗雞球蟲活蟲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微生物限量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病原細菌(如沙氏桿菌、溶血性大腸桿菌、梭狀芽孢桿菌等),每劑量疫苗中病原性細菌不得超過十個。 三、病毒迷入試驗:取以磷酸鹽緩衝生理鹽水(Phosphate buffered saline, PBS)稀釋之疫苗十毫升加入玻璃珠(glass beads;直徑○.○一至○.一一毫米)後,高速震盪五分鐘,再以6,000g離心十分鐘,取上清液○.一毫升接種於三個九至十一日齡雞胚胎尿囊腔內,另取二個為對照,於三十七攝氏度培養七日後,抽取尿囊液,並檢查胚胎須無任何病變或死亡;再將抽取之尿囊液接種於三個九日齡至十一日齡雞胚胎尿囊腔內,另取二個為對照,於三十七攝氏度培養七日後,檢查胚胎須無任何病變或死亡,尿囊液與等量五%雞紅血球混合,須無平板凝集反應。 四、活蟲卵數試驗:每劑量已芽孢化球蟲卵囊不得少於該疫苗標籤或仿單所記載之數量。 五、安全試驗:選一日齡至七日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雞七隻,隨機選二隻為對照,其餘五隻以口服接種疫苗十劑量。接種後連續觀察三週,所有雞隻應無不良反應而健存,剖檢腸道應無明顯之球蟲感染病變。
  2. 2.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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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 182-4 條規定:「檢驗雞球蟲活蟲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 18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