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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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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指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之獸醫師。 二、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甄選任用,擔任派駐屠宰場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之主管。 三、屠宰衛生檢查助理:指於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指揮監督下,協助執行家畜、家禽屠前、屠後及其他相關檢查之人員。 四、屠體︰指家畜、家禽經放血後不含內臟之整體與剖體。 五、內臟︰指家畜、家禽胸腔、腹腔及骨盆腔之臟器。 六、疑畜、疑禽︰依本規則施行屠前檢查,認為有待進一步檢查之家畜、家禽。 七、合格︰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家畜、家禽經屠前檢查判定適合屠宰。 (二)家畜、家禽之屠體、內臟經屠後檢查判定適合供食用。 八、不合格: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家畜、家禽經屠前檢查判定不適合屠宰。 (二)家畜、家禽之屠體、內臟經屠後檢查判定不適合供食用。 九、稽留︰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認定家畜、家禽或其屠體、內臟,應經縝密檢查、檢驗或其他處理後再為判定時,指示屠宰場將該家畜、家禽或其屠體、內臟送往指定處所留置之處置。 十、加熱後合格︰屠體、內臟經檢查判定應依規定加熱後,方適宜供食用者。 十一、冷凍後合格︰屠體、內臟經檢查判定應依規定冷凍後,方適宜供食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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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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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第 3 條規定:「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指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之獸醫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