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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第三條資格條件,且未有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為動物醫事助理: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學歷證明文件。 三、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能力檢定測驗合格證明文件。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2. 前項第二款之學歷證明文件在國外以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應另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屬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之學歷證明文件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3. 第一項申請經認證機構審查符合規定認證合格者,應發給合格證書,其合格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
  4. 前項合格證書,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照片。 三、證書字號。 四、證書有效期間。 五、認證機構用印。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應記載事項。
  5. 前項第一款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認證機構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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