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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物醫事助理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應完成繼續教育達十五小時以上。
  2. 動物醫事助理不得租、借合格證書予他人使用。違反者,認證機構得終止認證,並註銷發之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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