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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第 7 條

  1. 1.動物醫事助理得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認證機構申請更新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間: 一、原認證機構發之合格證書。 二、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完成繼續教育十五小時之證明文件。
  2. 2.合格證書有效期間,於申請更新前完成十五小時之繼續教育者,仍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更新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間。但逾有效期間九十日,仍未申請更新或未完成繼續教育十五小時者,應重新經認證機構之能力檢定測驗合格,始得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認證為動物醫事助理。
  3. 3.前項合格證書逾有效期間,於尚未取得更新合格證書前,不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協助執行獸醫師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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