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三年內不得充任動物醫事助理;其已充任動物醫事助理者,認證機構應解除或終止認證,並註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合格證書租、借他人使用,經認證機構終止認證。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在獸醫師指導下執行獸醫師業務或逾越獸醫師指導內容,經認證機構終止認證。 三、犯動物保護法之罪,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四、以虛偽或不法手段取得合格證書。 五、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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