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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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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執行本法第十七條所定輸入檢疫物之檢疫,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指定港、站為之。
  2. 2.輸入檢疫物之臨場檢疫,應於海關指定之集中查驗區、貨棧或經植物檢疫機關指定或認可之特定區域實施。
  3. 3.於前項集中查驗區、貨棧或經植物檢疫機關指定或認可之特定區域執行輸入檢疫者,得由貨櫃集散站、貨棧提供檢疫作業所需具檢查檯、遮雨設施、照明燈具及供照明用電源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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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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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為執行本法第十七條所定輸入檢疫物之檢疫,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指定港、站為之。輸入檢疫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