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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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港、站,指檢疫物抵達我國時之卸貨港、站或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之通關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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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港、站,指檢疫物抵達我國時之卸貨港、站或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之通關港、站。該條款的參考資料為「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其中有關港、站的定義及相關規定。並且根據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例如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對進口物品的檢疫程序等有具體規定,可供參考。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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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