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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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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2. 2.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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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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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7

(0601231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劇毒性成品農藥販賣辦法者。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依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檢查者。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者。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農藥標示應記載事項者。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農藥工廠設廠標準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處以行政罰。

(0721122 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劇毒性成品農藥販賣辦法者。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檢查者。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者。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農藥標示應記載事項者。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農藥工廠設廠標準者。

立法理由一、參照商品標示法第十五條規定提高罰鍰上限及下限,因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難收嚇阻之效,爰就罰金數額酌予提高,期收制裁效果。   二、將現行條文第五十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違反第二十四條之處罰規定)移列本條文第三款,即將性質相近者併列。

(0750425 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劇毒性成品農藥販賣辦法者。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檢查者。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者。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農藥標示應記載事項者。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及行政院衛生署所定之農藥工廠設廠標準者。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六條之修正,將第五款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

(0771117 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規定者。   二、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農藥工廠設廠標準者。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或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所為之販賣規定者。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者。   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並得停止其部分或全部製造。

立法理由一、本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農藥販賣事項已納入施行細則中規定,不另定辦法,故配合修正本條現行第一款,並將款次變更為第四款。   二、將本條現行第二款所定「第三十八條」之後,增列「第一項」,俾臻明確,並將款次變更為第五款。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一之增訂,修正現行第三款。   四、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關農藥許可證之申請、變更登記等事項,已納入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如有違反者,亦應處罰,爰配合改為第一款。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正本條現行第五款,並將款次變更為第二款。另為避免機關名稱變更,需配合修正,亦將機關名稱併予刪除。   六、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部分或全部製造。

(0911126 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規定之一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農藥工廠設廠標準或依第二十一條之一所定之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之一者。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或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所為之販賣規定者。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者。   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並得停止其部分或全部製造。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配合新增第十四條之一有關農業標示之使用或變更之規定,增列違反時之罰則。   二、第一項第二款配合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一有關違反成品農藥委託加工實施要點之罰則。   三、第一項第三款配合新增第二十二條之一有關農藥販業者應懸掛販賣業執照等之規定,增列違反時之罰則。

(0960614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第三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有效遏阻違法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之行為,爰修正提高原罰則規定,列為第一項第一款。   三、原條文第一項所定分裝偽農藥部分,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十條為規定。   四、為避免將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第三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而造成重大影響,增訂第一項第二款違反時之罰責。

(1031209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罰金部分修正為「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配合第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之構成要件。   三、配合第二十四條,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   四、原條文第二項之刑罰修正為「處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601231 制定)

本條規定處以行政罰。

(0721122 修正)

一、參照商品標示法第十五條規定提高罰鍰上限及下限,因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難收嚇阻之效,爰就罰金數額酌予提高,期收制裁效果。   二、將現行條文第五十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違反第二十四條之處罰規定)移列本條文第三款,即將性質相近者併列。

(0750425 修正)

配合第十六條之修正,將第五款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

(0771117 修正)

一、本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農藥販賣事項已納入施行細則中規定,不另定辦法,故配合修正本條現行第一款,並將款次變更為第四款。   二、將本條現行第二款所定「第三十八條」之後,增列「第一項」,俾臻明確,並將款次變更為第五款。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一之增訂,修正現行第三款。   四、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關農藥許可證之申請、變更登記等事項,已納入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如有違反者,亦應處罰,爰配合改為第一款。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正本條現行第五款,並將款次變更為第二款。另為避免機關名稱變更,需配合修正,亦將機關名稱併予刪除。   六、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部分或全部製造。

(0911126 修正)

一、第一項第一款配合新增第十四條之一有關農業標示之使用或變更之規定,增列違反時之罰則。   二、第一項第二款配合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一有關違反成品農藥委託加工實施要點之罰則。   三、第一項第三款配合新增第二十二條之一有關農藥販業者應懸掛販賣業執照等之規定,增列違反時之罰則。

(0960614 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有效遏阻違法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之行為,爰修正提高原罰則規定,列為第一項第一款。   三、原條文第一項所定分裝偽農藥部分,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十條為規定。   四、為避免將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第三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而造成重大影響,增訂第一項第二款違反時之罰責。

(1031209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罰金部分修正為「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配合第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之構成要件。   三、配合第二十四條,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   四、原條文第二項之刑罰修正為「處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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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4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