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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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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五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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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內容和相關案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01231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將成品農藥售讓未依本法登記或指定之農藥販賣業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一者。   三、擅自將第十九條或第三十三條所規定專供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之農藥出售者。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處以行政罰。

(0721122 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將成品農藥批發予未依本法登記或指定之農藥販賣業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一者。   三、擅將第十九條或第三十三條所規定專供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之農藥出售者。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   五、違反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辦法者。

立法理由一、提高罰鍰上限及下限,因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難收嚇阻之效,爰就罰金數額酌予提高,期收制裁效果。   二、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農藥製造業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爰將現行條文第一款之「售讓」修正為「批發」。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中關於違反第二十四條之處罰,已移列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爰予刪除,並配合第二十五條增訂第二項,爰將「第二十五條」修正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四、為配合加強農藥使用、運輸、倉儲管理,將現行條文第五十條第二款,移列為本條第五款,以加重處罰。

(0960614 修正)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五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並將引述條次配合修正條文作條次調整。

(0601231 制定)

本條規定處以行政罰。

(0721122 修正)

一、提高罰鍰上限及下限,因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難收嚇阻之效,爰就罰金數額酌予提高,期收制裁效果。   二、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農藥製造業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爰將現行條文第一款之「售讓」修正為「批發」。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中關於違反第二十四條之處罰,已移列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爰予刪除,並配合第二十五條增訂第二項,爰將「第二十五條」修正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四、為配合加強農藥使用、運輸、倉儲管理,將現行條文第五十條第二款,移列為本條第五款,以加重處罰。

(0960614 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並將引述條次配合修正條文作條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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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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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49 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五條至前條之罪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