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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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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八條第一款劣農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50條,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八條第一款劣農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這是指對於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劣質農藥的行為,會被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參考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可看到一個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3

(0601231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辦法者。

立法理由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關於農藥之使用管理、運輸、倉儲等辦法者,處以罰鍰。

(072112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五十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規定罰鍰,分別移列性質相近條文,將第一款移列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款移列第四十九條第五款。

(0960614 修正)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八條第一款劣農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原條文第四十六條有關分裝農藥行為,併入本條規範。   三、為解決現行實務所查獲涉嫌製造劣農藥案件,常以「分裝」作為逃避裁罰之理由,為配合管理之需要,爰將「分裝」行為提高刑責與製造、加工數入等行為同。   四、由於農藥有效成分對於防治疫病蟲害效果影響甚大,爰將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款農藥之罰鍰額度修正提高。

(0601231 制定)

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關於農藥之使用管理、運輸、倉儲等辦法者,處以罰鍰。

(0721122 刪除)

一、現行條文第五十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規定罰鍰,分別移列性質相近條文,將第一款移列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款移列第四十九條第五款。

(0960614 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原條文第四十六條有關分裝農藥行為,併入本條規範。   三、為解決現行實務所查獲涉嫌製造劣農藥案件,常以「分裝」作為逃避裁罰之理由,為配合管理之需要,爰將「分裝」行為提高刑責與製造、加工數入等行為同。   四、由於農藥有效成分對於防治疫病蟲害效果影響甚大,爰將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款農藥之罰鍰額度修正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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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50 條規定:「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八條第一款劣農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