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偽農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我不知道。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偽農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現行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偽農藥等違法行為評價,較同條第一款者輕微,為區分危害法益行為之評價,爰將現行科以刑罰之規定改處以行政罰,以提升管理效能,並符合比例原則。 三、原條文第七條第四款之偽農藥係以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為方式,非屬製造或加工行為,至於所涉分裝行為則依第五十條之一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現行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偽農藥等違法行為評價,較同條第一款者輕微,為區分危害法益行為之評價,爰將現行科以刑罰之規定改處以行政罰,以提升管理效能,並符合比例原則。 三、原條文第七條第四款之偽農藥係以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為方式,非屬製造或加工行為,至於所涉分裝行為則依第五十條之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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