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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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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偽農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1031209 增訂)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偽農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現行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偽農藥等違法行為評價,較同條第一款者輕微,為區分危害法益行為之評價,爰將現行科以刑罰之規定改處以行政罰,以提升管理效能,並符合比例原則。   三、原條文第七條第四款之偽農藥係以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為方式,非屬製造或加工行為,至於所涉分裝行為則依第五十條之一處罰。

(103120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現行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偽農藥等違法行為評價,較同條第一款者輕微,為區分危害法益行為之評價,爰將現行科以刑罰之規定改處以行政罰,以提升管理效能,並符合比例原則。   三、原條文第七條第四款之偽農藥係以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為方式,非屬製造或加工行為,至於所涉分裝行為則依第五十條之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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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49-1 條規定:「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偽農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4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4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