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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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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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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601231 制定)

明知為劣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二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二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規定販賣劣農藥或為販賣而陳列貯藏劣農藥者之處罰。

(0721122 修正)

明知為劣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難收嚇阻之效,爰就罰金數額酌予提高,期收制裁效果。

(0771117 修正)

販賣、分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劣農藥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修正,將刑罰刪除,改處行政罰鍰,並刪去有關故意犯及過失犯之區分。

(0960614 修正)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之刑責。

(1041120 修正)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鑒於第一項所定併科罰金額度,與本法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併科之罰金額度相同,惟該等有關偽農藥違法行為之處罰業由「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有效遏阻違法情事,以確保生態環境及農產品安全,爰相應提高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罰金額度。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罰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拘役名詞
(0601231 制定)

規定販賣劣農藥或為販賣而陳列貯藏劣農藥者之處罰。

(0721122 修正)

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難收嚇阻之效,爰就罰金數額酌予提高,期收制裁效果。

(0771117 修正)

配合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修正,將刑罰刪除,改處行政罰鍰,並刪去有關故意犯及過失犯之區分。

(0960614 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之刑責。

(1041120 修正)

鑒於第一項所定併科罰金額度,與本法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併科之罰金額度相同,惟該等有關偽農藥違法行為之處罰業由「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有效遏阻違法情事,以確保生態環境及農產品安全,爰相應提高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罰金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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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46 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