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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規定販賣偽農藥或為販賣而持有偽農藥者之處罰。
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難收嚇阻之效,爰就罰金數額酌予提高,期收制裁效果。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製造、加工、輸入或分裝禁用農藥之刑責。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鑒於本法第四十七條有關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罰則業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為「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而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之行為較上開違法行為危害更大,為確保生態環境及農產品安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提高其罰金額度。 二、第二項未修正。
規定販賣偽農藥或為販賣而持有偽農藥者之處罰。
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難收嚇阻之效,爰就罰金數額酌予提高,期收制裁效果。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製造、加工、輸入或分裝禁用農藥之刑責。
一、鑒於本法第四十七條有關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罰則業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為「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而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之行為較上開違法行為危害更大,為確保生態環境及農產品安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提高其罰金額度。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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