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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加工或輸入劣農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規定產銷或輸入劣農藥者之處罰。
製造、加工或輸入劣農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下罰金。
立法理由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難收嚇阻之效,爰就罰金數額酌予提高,期收制裁效果;並加列拘役或併科罰金之規定,使條文具有彈性,俾法院得審酌實際情形,適度量處。
製造、加工或輸入劣農藥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劣農藥之形成原因甚為複雜,例如品管之疏失,或運銷、儲藏之不慎等,惟以此類業者,均已依法領得證照,衡情度理,情節尚屬輕微,不宜科處刑罰。 二、本條原係比照藥物藥商管理法而規定,茲以本院於七十五年八月提出藥物藥商管理法修正草案,擬將製造、加工或輸入劣藥情節較輕者,改處行政罰鍰,現正送請立法院審議中。為求所擬法案之原則一致,尺度均衡,故本法亦比照修正,將刑罰刪除,改處行政罰鍰。 三、至於改處行政罰鍰以後,對於業者之管理尚無不良影響,因為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農藥製造或販賣業者曾依本法處以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有關證照。
主管機關得定期對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進行評鑑,並得就評鑑優良者獎勵之。 前項評鑑及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農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積極、正確指導農民安全用藥,對於經主管機關評鑑優良之業者,得予選拔獎勵之,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評鑑及獎勵之辦法。
規定產銷或輸入劣農藥者之處罰。
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難收嚇阻之效,爰就罰金數額酌予提高,期收制裁效果;並加列拘役或併科罰金之規定,使條文具有彈性,俾法院得審酌實際情形,適度量處。
一、劣農藥之形成原因甚為複雜,例如品管之疏失,或運銷、儲藏之不慎等,惟以此類業者,均已依法領得證照,衡情度理,情節尚屬輕微,不宜科處刑罰。 二、本條原係比照藥物藥商管理法而規定,茲以本院於七十五年八月提出藥物藥商管理法修正草案,擬將製造、加工或輸入劣藥情節較輕者,改處行政罰鍰,現正送請立法院審議中。為求所擬法案之原則一致,尺度均衡,故本法亦比照修正,將刑罰刪除,改處行政罰鍰。 三、至於改處行政罰鍰以後,對於業者之管理尚無不良影響,因為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農藥製造或販賣業者曾依本法處以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有關證照。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農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積極、正確指導農民安全用藥,對於經主管機關評鑑優良之業者,得予選拔獎勵之,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評鑑及獎勵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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