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協助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保密外,並應給予獎勵;其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43條,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協助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保密外,並且應該給予獎勵。獎勵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根據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對於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所給予的獎勵符合農藥管理法第43條的規定。
製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規定農藥廠商製造、加工、輸入偽農藥者之處罰。 為期消滅偽農藥在未出現於農藥市場之前,規定未遂犯亦加以處罰。
製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難收嚇阻之效,爰就罰金數額酌予提高,期收制裁效果。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協助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保密外,並應給予獎勵;其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新增之禁用農藥定義,酌作文字修正。
規定農藥廠商製造、加工、輸入偽農藥者之處罰。 為期消滅偽農藥在未出現於農藥市場之前,規定未遂犯亦加以處罰。
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難收嚇阻之效,爰就罰金數額酌予提高,期收制裁效果。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新增之禁用農藥定義,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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