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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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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協助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保密外,並應給予獎勵;其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43條,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協助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保密外,並且應該給予獎勵。獎勵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根據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對於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所給予的獎勵符合農藥管理法第43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3

(0601231 制定)

製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規定農藥廠商製造、加工、輸入偽農藥者之處罰。   為期消滅偽農藥在未出現於農藥市場之前,規定未遂犯亦加以處罰。

(0721122 修正)

製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難收嚇阻之效,爰就罰金數額酌予提高,期收制裁效果。

(0960614 修正)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協助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保密外,並應給予獎勵;其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新增之禁用農藥定義,酌作文字修正。

  • 查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01231 制定)

規定農藥廠商製造、加工、輸入偽農藥者之處罰。   為期消滅偽農藥在未出現於農藥市場之前,規定未遂犯亦加以處罰。

(0721122 修正)

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難收嚇阻之效,爰就罰金數額酌予提高,期收制裁效果。

(0960614 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新增之禁用農藥定義,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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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43 條規定:「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協助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保密外,並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