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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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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查獲涉嫌之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廠商不得拒絕。
  2. 2.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鑑定及處理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但為檢驗之必要,須延長其鑑定及處理期間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及期間,以書面通知廠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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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601231 制定)

農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曾依本法處以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有關證照。

立法理由規定農業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曾依本法處以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撤銷其有關證照。

(0960614 修正)

查獲涉嫌之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廠商不得拒絕。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鑑定及處理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但為檢驗之必要,須延長其鑑定及處理期間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及期間,以書面通知廠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將禁用農藥納入規範,並明定廠商不得拒絕出具切結保管之規定。   三、由於部分農藥檢驗涉及標準劑及檢驗方法等問題,其檢驗較為耗時,爰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增訂第二項但書。

  • 鑑定名詞
  • 切結名詞
(0601231 制定)

規定農業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曾依本法處以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撤銷其有關證照。

(0960614 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將禁用農藥納入規範,並明定廠商不得拒絕出具切結保管之規定。   三、由於部分農藥檢驗涉及標準劑及檢驗方法等問題,其檢驗較為耗時,爰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增訂第二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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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42 條規定:「查獲涉嫌之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廠商不得拒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