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處務規程 第 12 條
- 法規代碼
- N0010025
- 狀態
- 現行
- 種類
- 行政 > 勞動部 > 組織目
-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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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格式
- 勞動部處務規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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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本部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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