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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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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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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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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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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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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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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議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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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財務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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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監督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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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保護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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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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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罰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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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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