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會法第36條,工會理事、監事在工作時間有辦理會務的必要,可以和雇主約定給予一定時數的公假。如果企業工會和雇主沒有約定公假,則理事長可以請半日或全日公假,其他理事或監事每月範圍內可請50小時的公假。另外,如果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如果和雇主沒有約定公假,也可以請半日或全日公假辦理會務。 有關工會法第36條,我們可以參考裁決書中的經驗法則,例如在範例(二)中可以看到被告公司所依據的工會法之相關規範,准予身為被告工會幹部因處理會務而給予公假(會務假),以及會務假對工會理事監事在工作時間內辦理會務的必要性。這個範例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工會法第36條對於公假的規定及其應用情境。
工會所有之下列各項財產,不得沒收: 一、會所、學校、圖書館、書報社、俱樂部、醫院、診治所、託兒所、生產消費住宅購買等合作社之動產及不動產。 二、工會基金、勞動保險金。
工會章程有違背法令時,主管官署得令其變更之。
工會理事、監事有違背法令或失職情事時,會員大會得議決罷免之,主管官署亦得予以警告,或通知工會予以解職。
僱主或其代理人,對於工人,不得以不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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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所有之下列各項財產,不得沒收: 一、會所、學校、圖書館、書報社、俱樂部、醫院、診治所、託兒所、生產消費住宅購買等合作社之動產及不動產。 二、工會基金、勞動保險金。
工會章程有違背法令時,主管官署得令其變更之。
工會理事、監事有違背法令或失職情事時,會員大會得議決罷免之,主管官署亦得予以警告,或通知工會予以解職。
僱主或其代理人,對於工人,不得以不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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