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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派員查或限期檢送同條第一項資料時,工會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或未於限期內檢送資料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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