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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之解散,除合併分立或破產外,其財產應速行清算。 前項清算,依民法法人之規定。
工會於其債務人破產時,對其財產有請求優先清償之權。
工會有左列情事之一時,主管官署得解散之。 一、成立之基本要件不具備者。 二、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三、破壞安寧秩序或妨害公益者。 工會對於解散處分有不服時,得於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合併後繼續存在或新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合併而消滅之工會之權利義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分立而消滅之工會或分立後繼續存在之工會之權利義務,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份,應在議決分立時議決之。
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工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撤免其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增列主管機關對於工會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分之規範。
工會之解散,除合併分立或破產外,其財產應速行清算。 前項清算,依民法法人之規定。
工會於其債務人破產時,對其財產有請求優先清償之權。
工會有左列情事之一時,主管官署得解散之。 一、成立之基本要件不具備者。 二、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三、破壞安寧秩序或妨害公益者。 工會對於解散處分有不服時,得於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合併後繼續存在或新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合併而消滅之工會之權利義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分立而消滅之工會或分立後繼續存在之工會之權利義務,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份,應在議決分立時議決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增列主管機關對於工會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分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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