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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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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2. 2.工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撤免其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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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0180928 制定)

工會之解散,除合併分立或破產外,其財產應速行清算。   前項清算,依民法法人之規定。

(0321029 全文修正)

工會於其債務人破產時,對其財產有請求優先清償之權。

(0360529 全文修正)

工會有左列情事之一時,主管官署得解散之。   一、成立之基本要件不具備者。   二、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三、破壞安寧秩序或妨害公益者。   工會對於解散處分有不服時,得於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0371210 全文修正)

合併後繼續存在或新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合併而消滅之工會之權利義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分立而消滅之工會或分立後繼續存在之工會之權利義務,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份,應在議決分立時議決之。

(0990601 全文修正)

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工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撤免其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增列主管機關對於工會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分之規範。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180928 制定)

工會之解散,除合併分立或破產外,其財產應速行清算。   前項清算,依民法法人之規定。

(0321029 全文修正)

工會於其債務人破產時,對其財產有請求優先清償之權。

(0360529 全文修正)

工會有左列情事之一時,主管官署得解散之。   一、成立之基本要件不具備者。   二、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三、破壞安寧秩序或妨害公益者。   工會對於解散處分有不服時,得於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0371210 全文修正)

合併後繼續存在或新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合併而消滅之工會之權利義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分立而消滅之工會或分立後繼續存在之工會之權利義務,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份,應在議決分立時議決之。

(09906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增列主管機關對於工會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分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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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法第 43 條規定:「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會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