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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會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
  2.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之日起算。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於前屆任期屆滿日起十日內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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