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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會應於理事、監事選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其當選。
  2. 當選之理事、監事放棄當選,應於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召開前,以書面向工會聲明之,並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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