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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會名稱應以我國文字登記,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2. 企業工會名稱,應標明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名稱。
  3. 產業工會、職業工會與工會聯合組織名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標明組織區域及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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