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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應記載姓名及聯絡方式,並載明工會理事長住居所
  2. 企業工會會址,應設於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內。
  3. 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之會址,應設於組織區域範圍內。
  4. 工會聯合組織,應於會員名冊中記載會員工會名稱、會址及聯絡方式。
  5. 工會於領取登記證書時,應檢附工會圖記印模一式三份,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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