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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未組成籌備會。 三、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四、未擬定章程。 五、未召開成立大會。 六、未於召開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依規定請領登記證書。
  2.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工會聯合組織籌組程序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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