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應檢具發起人連署名冊及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應備文件。
- 前項發起人連署名冊,應記載連署人姓名、聯絡方式、本業或足以證明勞工身分之資料及簽名。
- 工會聯合組織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應檢具發起工會連署名冊及其議決工會聯合之紀錄。
- 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其情形得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 主管機關於受理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