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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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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2. 2.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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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不好意思。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5

(0180928 制定)

工會須設理事。   理事由會員中選任之,但有必要時,經主管官署之認可,得選非工會會員任之。   理事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工會。   對於理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0321029 全文修正)

工會章程之議定,應經出席成立大會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

(0360529 全文修正)

章程之議定,應經出席成立大會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

(0371210 全文修正)

工會章程之議定,應經出席成立大會會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0990601 全文修正)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原條文第六條之刪除,並參照人民團體法第八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勞工組織工會之連署發起門檻,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工會運作實務需要,明定工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事證,向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全國性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四、基於工會會務自主化,且配合工會選舉罷免章則應由工會自行訂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有關上級工會及主管機關派員監選、指導之規定。

(0180928 制定)

工會須設理事。   理事由會員中選任之,但有必要時,經主管官署之認可,得選非工會會員任之。   理事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工會。   對於理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0321029 全文修正)

工會章程之議定,應經出席成立大會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

(0360529 全文修正)

章程之議定,應經出席成立大會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

(0371210 全文修正)

工會章程之議定,應經出席成立大會會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09906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原條文第六條之刪除,並參照人民團體法第八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勞工組織工會之連署發起門檻,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工會運作實務需要,明定工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事證,向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全國性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四、基於工會會務自主化,且配合工會選舉罷免章則應由工會自行訂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有關上級工會及主管機關派員監選、指導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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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法第 11 條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前項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會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