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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
  2. 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
  3. 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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