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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工會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2.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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