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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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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2. 2.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會法第6條,工會組織類型包括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即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此條款強調了各種工會的組織類型和範圍,並限定了教師能夠參與的工會類型。工會組織的範例可參考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依其組成之勞工成員屬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廠場,分為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下稱「事業單位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下稱「事業場所工會」)。 提供的參考資料包括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以及其他相關法規,這些資料提供了對工會組織類型的解釋和範例,有助於理解工會法第6條的規定。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6

(0180928 制定)

在同一區域內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一職業工人,祇得設立一個工會。

(0321029 全文修正)

從事國家行政教育事業各機關之員工及軍事工業之工人,不得組織工會。

(0360529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0371210 全文修正)

凡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內年滿二十歲同一產業之工人,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或同一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凡同一產業內各部份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以命令定之。

(0640509 修正)

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一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目前臺灣各地,一般紡織、電子等工廠眾多,而女工之年齡百分之八十以上,均為十八歲左右,甚難具有年滿二十歲之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致普遍不能成立工會,故放寬為三十人,以應需要。

(0990601 全文修正)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爰將工會組織類型化,於第一項規定如下:    (一)第一款規定企業工會:現行以廠場為組織範圍之工會,仍得維持,歸類為企業工會,如某某公司某某廠工會。至於非屬營利性質之團體、組織亦歸類為企業工會。另增列依法律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企業內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亦為企業工會,如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之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勞工、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具控制性持股關係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亦為企業工會。    (二)第二款規定產業工會:係指相關產業,如紡織業、石化業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現行同一廠場產業工人所組織之產業工會,未來應改依第一款規定稱為企業工會。    (三)第三款規定職業工會:為從事相關職業技能,如駕駛員、泥水工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四)考量我國國情及教育之特殊性,宜對教師得組織之工會類型加以限制,以確保教師教學品質之穩定性,爰於序文規定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   三、為促進職業工會團結並具代表性,爰於第二項明定職業工會須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 公司法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規
(0180928 制定)

在同一區域內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一職業工人,祇得設立一個工會。

(0321029 全文修正)

從事國家行政教育事業各機關之員工及軍事工業之工人,不得組織工會。

(0360529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0371210 全文修正)

凡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內年滿二十歲同一產業之工人,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或同一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凡同一產業內各部份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以命令定之。

(0640509 修正)

目前臺灣各地,一般紡織、電子等工廠眾多,而女工之年齡百分之八十以上,均為十八歲左右,甚難具有年滿二十歲之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致普遍不能成立工會,故放寬為三十人,以應需要。

(09906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爰將工會組織類型化,於第一項規定如下:    (一)第一款規定企業工會:現行以廠場為組織範圍之工會,仍得維持,歸類為企業工會,如某某公司某某廠工會。至於非屬營利性質之團體、組織亦歸類為企業工會。另增列依法律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企業內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亦為企業工會,如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之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勞工、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具控制性持股關係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亦為企業工會。    (二)第二款規定產業工會:係指相關產業,如紡織業、石化業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現行同一廠場產業工人所組織之產業工會,未來應改依第一款規定稱為企業工會。    (三)第三款規定職業工會:為從事相關職業技能,如駕駛員、泥水工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四)考量我國國情及教育之特殊性,宜對教師得組織之工會類型加以限制,以確保教師教學品質之穩定性,爰於序文規定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   三、為促進職業工會團結並具代表性,爰於第二項明定職業工會須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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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法第 6 條規定:「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會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