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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