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名稱,不得與其他工會名稱相同。
根據工會法第10條,工會名稱不得與其他工會名稱相同。這是為了避免造成混淆,並確保每個工會都有其獨特的身份辨識。 參考資料:根據《工會法》,工會在命名時需要注意名稱的獨特性,以免與其他工會重名造成混淆。例如,假設兩個工會都取名為「全國工會聯盟」,這樣的重複命名就違反了工會法第10條的相同名稱規定。
工會為法人。 工會不得為營利事業。
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之修改。
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之修改。
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之修改。
工會名稱,不得與其他工會名稱相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工會名稱應享有專用權,且為避免工會名稱相同產生糾紛、混淆,爰參照公司法第十八條體例,訂定工會名稱專用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工會為法人。 工會不得為營利事業。
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之修改。
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之修改。
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之修改。
一、本條新增。 二、工會名稱應享有專用權,且為避免工會名稱相同產生糾紛、混淆,爰參照公司法第十八條體例,訂定工會名稱專用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