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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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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名稱,不得與其他工會名稱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會法第10條,工會名稱不得與其他工會名稱相同。這是為了避免造成混淆,並確保每個工會都有其獨特的身份辨識。 參考資料:根據《工會法》,工會在命名時需要注意名稱的獨特性,以免與其他工會重名造成混淆。例如,假設兩個工會都取名為「全國工會聯盟」,這樣的重複命名就違反了工會法第10條的相同名稱規定。

立法沿革 5

(0180928 制定)

工會為法人。   工會不得為營利事業。

(0321029 全文修正)

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之修改。

(0360529 全文修正)

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之修改。

(0371210 全文修正)

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之修改。

(0990601 全文修正)

工會名稱,不得與其他工會名稱相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工會名稱應享有專用權,且為避免工會名稱相同產生糾紛、混淆,爰參照公司法第十八條體例,訂定工會名稱專用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0928 制定)

工會為法人。   工會不得為營利事業。

(0321029 全文修正)

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之修改。

(0360529 全文修正)

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之修改。

(0371210 全文修正)

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之修改。

(09906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工會名稱應享有專用權,且為避免工會名稱相同產生糾紛、混淆,爰參照公司法第十八條體例,訂定工會名稱專用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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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法第 10 條規定:「工會名稱,不得與其他工會名稱相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會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