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工會負責人不得聘任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姻親為其工會會務工作人員。但在該負責人接任前已聘任者不受此限制。
對於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8 條的釋義,根據該法規,工會負責人不得聘任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姻親為其工會會務工作人員,但在接任前已聘任者不受此限制。這條法規的目的是避免工會內部存在利益衝突或偏袒的情況。參考資料來自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工會法對於工會職務及其他不利之待遇有明確規定,以保障工會工作人員的權益。例如,工會職務不僅限於工會負責人,其他工會職務如理、監事、幹事或秘書等工會職務均屬之。這提供了對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的明確定義和保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