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得以團體名義,為其會員提出有關協約之一切訴訟。但應先通知會員,並不得違反其明示之意思。
- 關於團體協約之訴訟,團體協約當事團體於其會員為被告時,得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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