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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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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本團體之會員或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團體協約法第24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2

(0191011 制定)

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其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訂立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   團體協約所規定之通知期間,較前項規定期間為長者,依其規定。

(0961214 全文修正)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本團體之會員或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損害賠償名詞
(0191011 制定)

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其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訂立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   團體協約所規定之通知期間,較前項規定期間為長者,依其規定。

(09612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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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團體協約法第 24 條規定:「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本團體之會員或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團體協約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團體協約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