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本團體之會員或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
我不知道團體協約法第24條的內容。
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其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訂立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 團體協約所規定之通知期間,較前項規定期間為長者,依其規定。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本團體之會員或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其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訂立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 團體協約所規定之通知期間,較前項規定期間為長者,依其規定。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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