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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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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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1 條,該法旨在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這項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勞資關係中能夠有一個公正的裁決機制,以維護勞工的權益並穩定勞動關係。
立法沿革 6 版
(0170609 制定)
本法於雇主與勞工團體或勞工三十人以上,關於雇傭條件之維持或變更發生爭議時適用之。
(0190308 全文修正)
本法於僱主與工人團體或工人十五人以上,關於僱傭條件之維持或變更,發生爭議時,適用之。
(0210910 全文修正)
本法於僱主與工人團體或工人十五人以上,關於僱傭條件之維持或變更發生爭議時,適用之。
(0320515 全文修正)
本法於雇主與工人團體或工人十五人以上發生爭議時,適用之。 國營事業之勞動條件,由政府核定,不適用本法。
(0770617 全文修正)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制定之。
立法理由一、增列條文敘明立法依據。 二、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之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及仲裁,以法律定之」。
(0980605 全文修正)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查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後段雖規定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之條文,惟非謂勞資糾紛之處理僅能以此二種方式為限,本法亦另有「裁決」及「爭議行為」等解決機制。 二、再者,法律與法規命令不同,並非須有授權依據方得定之,但宜於首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爰刪除原條文有關授權依據規定,改為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於雇主與勞工團體或勞工三十人以上,關於雇傭條件之維持或變更發生爭議時適用之。
本法於僱主與工人團體或工人十五人以上,關於僱傭條件之維持或變更,發生爭議時,適用之。
本法於僱主與工人團體或工人十五人以上,關於僱傭條件之維持或變更發生爭議時,適用之。
本法於雇主與工人團體或工人十五人以上發生爭議時,適用之。 國營事業之勞動條件,由政府核定,不適用本法。
一、增列條文敘明立法依據。 二、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之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及仲裁,以法律定之」。
一、查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後段雖規定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之條文,惟非謂勞資糾紛之處理僅能以此二種方式為限,本法亦另有「裁決」及「爭議行為」等解決機制。 二、再者,法律與法規命令不同,並非須有授權依據方得定之,但宜於首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爰刪除原條文有關授權依據規定,改為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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