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13 條
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代表組成之,並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為主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或三人。 二、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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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3條,調解委員會應由三人或五人組成,主席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其他成員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及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一人擔任。此條規定了調解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方式,並確保了公正性和平衡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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