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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於調解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調解委員會並召開調解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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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8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14日內加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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