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於調解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調解委員會並召開調解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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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時,應於調解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調解委員會並召開調解會議。這條法規旨在確保在特定時間內就勞資爭議進行調解,並且依據適用法規的程序辦理。 參考資料: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5條 以及相關案例及裁定書、判決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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