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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0 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對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不同意者,為調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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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0 條,當勞資爭議的當事人對調解委員會提出的調解方案不同意時,則調解不成立。這表示當勞資雙方無法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意見時,調解就無法繼續進行。這一條款的設立目的在於保障當事人的意見和權益,避免強迫接受不合意的調解方案。以最新資料為例,可以舉出實際的案例或裁判書,解釋當事人對調解方案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的情況及應對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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