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