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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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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調解紀錄均應由調解委員會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2條規定了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後的處理程序。根據這個法條,調解委員會應該將調解紀錄報告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然後由他們送達勞資爭議的雙方當事人。 範例:根據這個法條,如果勞資爭議的調解成功或失敗,相關的紀錄就應該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報告和送達。

立法沿革 6

(0170609 制定)

調解聲請書,應記明左列各事項:   一、當事者之姓名、職業、住址或商號、廠號,如為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與爭議事件有關之勞工人數。   三、爭執之要點。

(0190308 全文修正)

調解委員會應於召集後二日內,開始調查左列各事項:   一、爭議事件之內容。   二、爭議當事人提出之書狀及其他有關係之事件。   三、爭議當事人雙方之現在狀況。   四、其他應調查事項。   調查期間,非有特別情形,不得逾七日。

(0210910 全文修正)

調解聲請書應記明左列各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職業、住址或商號、廠號,如為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與爭議事件有關之勞工人數。   三、爭執之要點。

(0320515 全文修正)

調解聲請書應記明左列各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職業、住址、或商號、廠號,如為團體時,其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與爭議事件有關之勞工人數。   三、爭議之要點。

(0770617 全文修正)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調解委員係由主管機關指派或由當事人選定,故該委員不宜再委託他人代理,爰予明定。

(0980605 全文修正)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調解紀錄均應由調解委員會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0170609 制定)

調解聲請書,應記明左列各事項:   一、當事者之姓名、職業、住址或商號、廠號,如為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與爭議事件有關之勞工人數。   三、爭執之要點。

(0190308 全文修正)

調解委員會應於召集後二日內,開始調查左列各事項:   一、爭議事件之內容。   二、爭議當事人提出之書狀及其他有關係之事件。   三、爭議當事人雙方之現在狀況。   四、其他應調查事項。   調查期間,非有特別情形,不得逾七日。

(0210910 全文修正)

調解聲請書應記明左列各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職業、住址或商號、廠號,如為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與爭議事件有關之勞工人數。   三、爭執之要點。

(0320515 全文修正)

調解聲請書應記明左列各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職業、住址、或商號、廠號,如為團體時,其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與爭議事件有關之勞工人數。   三、爭議之要點。

(07706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調解委員係由主管機關指派或由當事人選定,故該委員不宜再委託他人代理,爰予明定。

(09806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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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2 條規定:「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調解紀錄均應由調解委員會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