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2 條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調解紀錄均應由調解委員會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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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2條規定了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後的處理程序。根據這個法條,調解委員會應該將調解紀錄報告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然後由他們送達勞資爭議的雙方當事人。 範例:根據這個法條,如果勞資爭議的調解成功或失敗,相關的紀錄就應該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報告和送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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