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3 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被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的契約。如果其中一方是工會,則被視為當事人間的團體協約。根據法條規定,這表示經調解成立的勞資爭議,具有契約效力,需要當事人按照調解結果來執行。例如,如果在勞資爭議的調解過程中,雙方reached a resolution and agreed to specific terms,這些協議將被視為具有契約效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