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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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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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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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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0170609 制定)

調解委員會應於召集後二日內,開始調查左列各事項:   一、爭議事件之內容。   二、爭議當事者提出之書狀及其他有關係之文件。   三、爭議當事者雙方之現在狀況。   四、其他應調查事項。   調查期間,非有特別情形,不得逾七日。

(0190308 全文修正)

調解委員會得向關係工廠、商店等調查或詢問。

(0210910 全文修正)

調解委員會應於召集後二日內,開始調查左列各事項。   一、爭議事件之內容。   二、爭議當事人提出之書狀及其他有關係之事件。   三、爭議當事人雙方之現在狀況。   四、其他應調查事項。   調查期間,非有特別情形不得逾七日。

(0320515 全文修正)

調解委員會應於召集後二日內,開始調查左列各事項:   一、爭議事件之內容。   二、爭議當事人提出之書狀及其他有關係之事件。   三、爭議當事人雙方之現在狀況。   四、其他應調查事項。   前項調查期間,非有特別情形,不得逾七日。

(0770617 全文修正)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經爭議當事人雙方之申請,應交付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主管機關認為情節重大有交付仲裁之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得不經調解,逕付仲裁。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就原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斟酌合併修正改列。   二、依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如經調解不成立,當事人任何一方得向法院起訴。而仲裁委員會仲裁之範圍,限於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該項爭議係屬事得其宜之爭議,與法令之規定無涉。為期仲裁結果易為勞資雙方接受履行,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經雙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交付仲裁委員會仲裁。   三、第二項係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情節重大,有交付仲裁之必要者,仍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不必延長至十日以上,爭議尚未解決始得交付仲裁。   四、第三項係就原第六條修正改列。

(0980605 全文修正)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0609 制定)

調解委員會應於召集後二日內,開始調查左列各事項:   一、爭議事件之內容。   二、爭議當事者提出之書狀及其他有關係之文件。   三、爭議當事者雙方之現在狀況。   四、其他應調查事項。   調查期間,非有特別情形,不得逾七日。

(0190308 全文修正)

調解委員會得向關係工廠、商店等調查或詢問。

(0210910 全文修正)

調解委員會應於召集後二日內,開始調查左列各事項。   一、爭議事件之內容。   二、爭議當事人提出之書狀及其他有關係之事件。   三、爭議當事人雙方之現在狀況。   四、其他應調查事項。   調查期間,非有特別情形不得逾七日。

(0320515 全文修正)

調解委員會應於召集後二日內,開始調查左列各事項:   一、爭議事件之內容。   二、爭議當事人提出之書狀及其他有關係之事件。   三、爭議當事人雙方之現在狀況。   四、其他應調查事項。   前項調查期間,非有特別情形,不得逾七日。

(07706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就原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斟酌合併修正改列。   二、依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如經調解不成立,當事人任何一方得向法院起訴。而仲裁委員會仲裁之範圍,限於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該項爭議係屬事得其宜之爭議,與法令之規定無涉。為期仲裁結果易為勞資雙方接受履行,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經雙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交付仲裁委員會仲裁。   三、第二項係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情節重大,有交付仲裁之必要者,仍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不必延長至十日以上,爭議尚未解決始得交付仲裁。   四、第三項係就原第六條修正改列。

(09806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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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4 條規定:「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