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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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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仲裁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外,調查委員應於指派後十日內,提出調查結果。
  2. 2.仲裁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後二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但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得延長十日。
  3. 3.主管機關於仲裁委員調查或仲裁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仲裁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4. 4.前項受通知或受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3條的相關規定,仲裁委員會在指派委員調查事實時,應在特殊情形下提出調查結果,并且應在收到調查結果後二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如果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則可以延長十日。在進行調查或開會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而仲裁委員在調查時,則需得到主管機關的同意後才能進入相關事業單位進行訪查。受通知或受訪查的人員不得提供虛偽說明、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參考資料: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3條的相關規定,仲裁委員會在進行調查和作出仲裁判斷時,需要遵守的程序和要求。例如,仲裁委員會成員需在特定期限內提出調查結果,並在收到結果後作出判斷,並且在進行調查時必須遵守合法程序,通知相關人員並遵守相應的規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170609 制定)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仲裁程序準用之。

(0190308 全文修正)

在調解及仲裁期內,僱主不得停業或開除工人,工人不得罷工。

(0210910 全文修正)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於仲裁程序準用之。

(0320515 全文修正)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於仲裁程序準用之。

(0770617 全文修正)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應於五日內作成仲裁書,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就原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修正改列,規定仲裁決定後仲裁書之作成及送達程序。   二、仲裁書之作成期限增加為五日,俾有較充裕之時間,避免發生錯誤。

(0980605 全文修正)

仲裁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外,調查委員應於指派後十日內,提出調查結果。   仲裁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後二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但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得延長十日。   主管機關於仲裁委員調查或仲裁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仲裁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前項受通知或受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仲裁案件應由仲裁委員調查事實,並於一定期限內提出調查結果。   三、第二項規定仲裁委員會收到調查結果後,作成仲裁判斷之期限。   四、考量仲裁判斷對勞資雙方權益影響甚鉅,為使仲裁委員得以通盤瞭解勞資爭議實情,作成合宜之仲裁判斷,爰參酌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並課予主管機關通知及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說明義務。

  • 裁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170609 制定)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仲裁程序準用之。

(0190308 全文修正)

在調解及仲裁期內,僱主不得停業或開除工人,工人不得罷工。

(0210910 全文修正)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於仲裁程序準用之。

(0320515 全文修正)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於仲裁程序準用之。

(07706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就原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修正改列,規定仲裁決定後仲裁書之作成及送達程序。   二、仲裁書之作成期限增加為五日,俾有較充裕之時間,避免發生錯誤。

(098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仲裁案件應由仲裁委員調查事實,並於一定期限內提出調查結果。   三、第二項規定仲裁委員會收到調查結果後,作成仲裁判斷之期限。   四、考量仲裁判斷對勞資雙方權益影響甚鉅,為使仲裁委員得以通盤瞭解勞資爭議實情,作成合宜之仲裁判斷,爰參酌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並課予主管機關通知及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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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3 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外,調查委員應於指派後十日內,提出調查結果。仲裁委員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