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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裁決決定。但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延長之,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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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仲裁流程 委員七天內報告並開委員會 委員會於30天內裁決 如出席委員1/2同意時最長再延30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