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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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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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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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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80605 全文修正)

除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得弱勢勞工得有效利用假扣押及假處分程序,保全或暫時實現其權利,避免勞工因無力繳納擔保金而使得其所取得之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根本無從聲請強制執行,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明定勞工因特定事由請求者,限定法院所命供擔保金額之上限。   三、修正條文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法院乃不得再命當事人需供擔保,爰予以排除。

(098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得弱勢勞工得有效利用假扣押及假處分程序,保全或暫時實現其權利,避免勞工因無力繳納擔保金而使得其所取得之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根本無從聲請強制執行,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明定勞工因特定事由請求者,限定法院所命供擔保金額之上限。   三、修正條文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法院乃不得再命當事人需供擔保,爰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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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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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8 條規定:「除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