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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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